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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超与江北区建兴灯饰经营部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超,江北区建兴灯饰经营部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648号原告:XX超,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启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北区建兴灯饰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3、5号建玛特江北商场负一楼F119-2。经营者:李昌建。原告XX超与被告江北区建兴灯饰经营部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被告江北区建兴灯饰经营部的所在地在重庆市江北区,且本案诉讼标的为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发生在重庆市江北区且标的在300万元以下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谭 颖代理审判员 张 琰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友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