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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刑医解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三明市第四医院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明市第四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继 续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闽0403刑医解2号申请人三明市第四医院。被强制医疗人易某某,男,1970年3月4日出生。现在三明市第四医院执行强制医疗。被强制医疗人易某某解除强制医疗一案,三明市第四医院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时附解除强制医疗评估意见书。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3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强制医疗人易某某强制医疗。被强制医疗人易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由公安机关送至三明市第四医院强制医疗。经申请人三明市第四医院执行强制医疗后,经诊断评估:被强制医疗人易某某在入院时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经过药物治疗、结合冲动行为干预治疗及心理治疗。目前意识清楚,定向力好,接触一般,思维尚完整,未引出幻觉及妄想,情感尚相协调,无冲动伤人毁物的行为,自知力无存在。既往暴力等级评估为5级,目前暴力等级评估为0级。建议本院给予患者司法鉴定以便解除对其强制医疗。监护医疗意见:出院坚持定期门诊、积极参与功能训练和康复活动,家属应督促和帮助患者维持治疗和及时就诊等。2017年2月14日,本院依法委托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强制医疗人易某某进行精神状况的鉴定。2017年3月28日,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易某某诊断为“残留型精神分裂症”,目前症状部分控制。上述事实,有本院强制医疗决定书,三明市第四医院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评估意见书、住院病历、司法鉴定委托书、厦仙岳司法鉴定所〔2017〕精鉴字第1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易某某执行强制医疗后,经三明市第四医院诊断评估,及司法鉴定诊断认为其目前症状部分控制。被强制医疗人易某某的病情未达到临床治愈,仍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强制医疗人易某某继续强制医疗。审 判 长  包华斌审 判 员  郑成珺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盖 歆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二)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