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执字第0001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亿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亿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陈晓翔,张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字第0001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1502室。法定代表人卢建之,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亿商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10号341室。法定代表人陈晓翔。被执行人陈晓翔,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燕生,女,1963年3月19日出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37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燕生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进行评估,并于司法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3月30日买受人陈建(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6932100元的最高竞价购得。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燕生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张燕生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归买受人陈建(身份证号码×××)所有,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陈建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辉代理审判员 姜 超代理审判员 王翊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