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400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于青岛市崂山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户籍)。2011年2月12日因赌博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月28日因吸毒��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1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9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甜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XX村家中卧室里,由牛某某提供冰毒约0.3克,李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徐某(另案处理)、牛某某(在逃)、牟某(另案处理)吸毒一次。2、2015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XX村家中卧室里,由王某2出资200元购买冰毒约0.3克,李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王某2(另案处理)、牟某吸毒一次。3、2015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XX村家中卧室里,由王某1出资200元购买冰毒约0.2克,李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王某1、牟某、徐某吸毒一次。4、20I5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XX村家中卧室里,由王某1、牟某共同出资200元购买冰毒约0.2克,李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王某1、牟某吸毒一次。综上,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4次10人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向本院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证据���单等书证;证人王某1、徐某等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8、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XX村家中卧室里,由牛某某提供冰毒约0.3克,李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徐某(另案处理)、牛某某(在逃)、牟某(另案处理)吸毒一次。2、2015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XX村家中卧室里,由王某2出资人民币200元购买冰毒约0.3克,李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王某2(另案处理)、牟某吸毒一次。3、2015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XX村家中卧室里,由王某1出资人民币200元购买冰毒约0.2克,李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王某1、牟某、徐某吸毒一次。4、20I5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XX村家中卧室里,由王某1、牟某共同出资人民币200元购买冰毒约0.2克,李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王某1、牟某吸毒一次。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4次10人次。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9月16日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查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受案情况;有证人王某1、徐某、牟某、王某2、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经过;有辨认笔录证实辨认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容留他人吸毒的地点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被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的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吸食冰毒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赌博和吸毒被行政处罚,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 风审 判 员 栾 冲人民陪审员 柳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单梦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