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裕华区凯华水产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区凯华水产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476号原告: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法定代表人:高维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霞,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凯华水产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胜利南街307号双鸽市场。经营者:张建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凯华水产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7元,保全费1544元,共计3731元,由原告烟台水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悦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