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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绮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绮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185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汉溪大道南国奥林匹克花园北奥一路4区5座2层12号(自编之二房)。法定代表人:刘建,职务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柱,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业秋,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绮婷,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绮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思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