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6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阎常虹、何丽敏与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常虹,何丽敏,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6325号原告:阎常虹。原告:何丽敏。被告: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肯,系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常虹、何丽敏诉被告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常虹、何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25元,减半收取1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阎常虹、何丽敏负担。审 判 长 于晓鸿代理审判员 张歆笛人民陪审员 刘妹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