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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于立红与孙立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立红,孙立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822号原告:于立红,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代理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胜利,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孙立国,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原告于立红与被告孙立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宝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立红委托代理人经守义、张胜利,被告孙立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立红诉称:2016年1月15日孙立国与于立红签订了【2016】第15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于立红将陈明的承包土地两块(吴头坟6.72亩,一中地4.38亩)计11.10亩流转给甲方孙立国经营。孙立国每年给承包费10000元顶陈明的借款50000元。但孙立国经营一年后,拒交承包费10000元。故我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孙立国给付我2016年土地承包费10000元,并继续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孙立国辩称:土地不是1.1垧,我也不可能花10000元钱种这些地。说我种陈明的地,于立红和陈明应该有合同,也没有把地边告诉我。地是陈明自己种的,我也没得到钱,他让我还谁我就还谁了,我怎么还承包费。现在包地才三四千元一垧地,让我花10000元继续包我不能同意。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孙立国、陈明、于立红及张贵华签订了【2016】第15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该合同约定:“陈明的承包土地两块即吴头坟6.72亩、一中地4.38亩,计11.10亩流转给甲方孙立国经营。孙立国每年给于立红承包费最低10000元抵顶陈明的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借款还清为止。孙立国经营一年后,拒向于立红交承包费10000元。本院认为:于立红与孙立国等人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于立红与孙立国等人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孙立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立即返还2016年土地承包费10000元。孙立国以自己是为陈明经营土地等抗辩主张因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立国于2017年度继续履行与于立红等人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并立即给付于立红2016年土地承包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立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宝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