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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23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南阳市神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平,南阳市神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3民初250号原告李和平,男,汉族,1965年1月19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现住青海省天峻县。被告南阳市神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地址河南省南阳市。组织机构代码证55164929-5企业非法人:封铁军委托代理人:程永凯,男,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平与被告南阳市神威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和平于2017年4月2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和平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97.47元,减半收取计4599元,由原告李和平承担。审判长 达 哇 吉审判员 东巴仁青审判员 洛  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达 措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