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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福军与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埤城中心小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军,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埤城中心小学,周红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1836号原告:杨福军,男,汉族,1959年6月7日出生,盐城市盐都区人,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俊、束丽丽,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昌国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68588468-8。法定代表人:张潇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丹阳市埤城中心小学,住所地丹阳市埤城镇育才路***号。法定代表人:单哲波,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该校总务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该校安保处副主任。被告:周红建,男,汉族,1966年1月30日生,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军与被告丹阳市埤城中心小学、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红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军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晨阳代理审判员  蔡保瑞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戎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