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福军与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埤城中心小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军,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埤城中心小学,周红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1836号原告:杨福军,男,汉族,1959年6月7日出生,盐城市盐都区人,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俊、束丽丽,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昌国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68588468-8。法定代表人:张潇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丹阳市埤城中心小学,住所地丹阳市埤城镇育才路***号。法定代表人:单哲波,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该校总务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该校安保处副主任。被告:周红建,男,汉族,1966年1月30日生,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军与被告丹阳市埤城中心小学、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红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军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晨阳代理审判员 蔡保瑞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戎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