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韩学文与巴特尔、宝音德力格尔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学文,巴特尔,宝音德力格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学文,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巴特尔,男,1971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宝音德力格尔,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315号韩学文申请执行巴特尔、宝音德力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右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巴特尔、宝音德力格尔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25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3日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巴特尔的工资账户,将每月从该工资账户中扣留5000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