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革新与天津市环湖医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革新,天津市环湖医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706号原告:石革新,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环湖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吉兆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金环,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革新诉被告天津市环湖医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革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革新负担。审判员 李恩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