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8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骆远远与李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远远,李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8888号之一原告:骆远远,男,汉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市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金,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飞,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骆远远与被告李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与7日立案。原告骆远远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远远撤诉。案件受理费15612.5元,减半收取计7806.25元,由原告骆远远负担。审 判 员 戴 刚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