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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8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骆远远与李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远远,李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8888号之一原告:骆远远,男,汉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市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金,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飞,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骆远远与被告李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与7日立案。原告骆远远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远远撤诉。案件受理费15612.5元,减半收取计7806.25元,由原告骆远远负担。审 判 员 戴 刚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