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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合肥某某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与安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某某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安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668号申请人:合肥某某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负责人:何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磊,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申请人合肥某某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某某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坐落于霍山县衡山镇XX北侧XX小区X区X号楼X号车库、X区X号楼X号车库。申请人合肥某某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衡山镇XX与XX交叉口处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某某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霍山县衡山镇XX北侧XX小区X区X号楼X号车库、X区X号楼X号车库(不动产登记号为:XXXXXX)。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申请人合肥某某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霍山县衡山镇XX与XX交叉口处XX小区X区X号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房产(房地产证号:房地权霍字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前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