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樊茂智与李治军、郑剑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茂智,李治军,郑剑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102号原告:樊茂智,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被告:李治军,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被告:郑剑刚,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公司,住所地山阴县青年路XX。主要负责人:叶成林,经理。原告樊茂智与被告李治军、被告郑剑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樊茂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茂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茂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前保全申请费720元,共计745元,由被告郑剑刚负担。审判员 陈晓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晋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