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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灵花、唐瑞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灵花,唐瑞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5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灵花,女,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和(王灵花丈夫),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瑞珍,女,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再审申请人王灵花因与被申请人唐瑞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灵花申请再审称,两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证据不足,然而申请人所举证据十分充分确凿,两审法院基于法律以外的因素,认为申请人举证不足所作的“驳回”判决,两审不依据事实、法律进行判决,其适用法律当然错误。符合再审的条件。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法院为查清案件事实,调取了王灵花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案卷相关证据和庭审笔录,这些证据显示,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和矛盾之处。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双方均没有提供达到证明标准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各自的主张。原判决未支持申请人的诉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灵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牛世红审判员  李京山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