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阜阳市博晖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博晖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博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卢庄村东竹园。法定代表人:周晓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园景天下枫丹山庄,现实际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冈路铸信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魏东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阜阳市博晖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庆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