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钟莉与詹志红、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莉,詹志红,朱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585号原告钟莉,女,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詹志红,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瑞金市。被告朱娟,女,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彦,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莉与被告詹志红、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莉及被告詹志红、朱娟的委托代理人李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19日,被告詹志红、朱娟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每月利息75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19日,借款本金及其后的利息,未予清偿。特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借条及赣州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詹志红、朱娟于2016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每月利息750元。被告詹志红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朱娟辩称,借款为詹志红个人借款,答辩人不知情,故答辩人无偿还借款义务。被告詹志红、朱娟未提交证据。查明:2016年3月19日,被告詹志红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19日,借款本金及其后的利息,未予清偿,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詹志红、朱娟于2001年4月3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22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钟莉与被告詹志红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詹志红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为被告詹志红、朱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被告朱娟虽称系被告詹志红个人债务,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被告朱娟有共同清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詹志红、朱娟应当归还原告钟莉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息);二、上述应付款,限被告詹志红、朱娟于本判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被告詹志红、朱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1088元,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