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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钱娟、胡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娟,胡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娟,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胡志荣,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钱娟与胡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胡志荣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信息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在桐庐县分水镇天英村有一处农村住宅房(无房产证,系集体土地,现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志荣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胡志荣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3件,申请标的约28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5218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25000元和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337.5元、执行费3275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胡志荣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钱娟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胡志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