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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王春红与葛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红,葛宪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494号原告:王春红,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被告:葛宪友,男,45岁。原告王春红与被告葛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王春红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王春红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一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