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王春红与葛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红,葛宪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494号原告:王春红,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被告:葛宪友,男,45岁。原告王春红与被告葛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王春红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王春红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一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