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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红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平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红梅,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5民初45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红梅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文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