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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宏与郝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郝荣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563号申请人:刘宏,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申请人:郝荣新,男,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宏诉被申请人郝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宏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郝荣新所有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宏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郝荣新所有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金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