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执1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1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杜某某与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6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363万元,违约金72.6万元;并承担仲裁费4901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6450元。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上述情况我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其亦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执23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本案自动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冯 健审判员 宋 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