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1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497扬州市双扬热处理厂与江苏万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双扬热处理厂,江苏万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双扬热处理厂,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曹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奇,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江苏万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横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进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双扬热处理厂与被执行人江苏万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万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给付执行款27490.89元(双方在银行自行转账),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于2017年4月1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12执49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明礼代理审判员  张 俊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秋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