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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刘西峰与耿军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峰,耿军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46号原告:刘西峰,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杞县。被告:耿军团,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刘西峰诉被告耿军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8元,减半收取153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俊杰审 判 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月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