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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行审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士青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士青,揭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审254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河间市长卿路**号。法定代表人马XX,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士青,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揭玉花,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计育征(2016)B1-2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1109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二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9日政策外生育第四胎一男孩,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我局于2016年9月5日作出河计育征(2016)B1-2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二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11090元,并限三十日内缴纳。同日,我局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我局依法进行了催告,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原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河计育征(2016)B1-2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证据、依据。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士青、揭玉花系河间市米各庄镇大操鲁村居民。二被执行人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先后于2005年、2009年和2013年生育三个子女,又于2016年3月29日生育第四胎一男孩。原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现为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5日作出河计育征(2016)B1-2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二被执行人生育四胎违反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照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二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11090元。同日,原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未履行。2017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了催告,但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本院认为,原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河计育征(2016)B1-2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强制执行效力,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河计育征(2016)B1-2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冯素萍审判员  张富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梦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