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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金吉与张丛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吉,张丛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拟稿日期份数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049号原告:张金吉,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张丛丛,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张金吉与被告张从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金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金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吉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张金吉负担。审 判 员  丁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倪晨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