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金吉与张丛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吉,张丛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拟稿日期份数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049号原告:张金吉,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张丛丛,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张金吉与被告张从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金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金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吉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张金吉负担。审 判 员 丁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倪晨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