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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刘守明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刘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守明,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678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守明银行存款296333.7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