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辖终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阳耐美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沈阳日日顺再生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耐美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沈阳日日顺再生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耐美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汉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雪,系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日日顺再生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开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卓莹,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耐美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日日顺再生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2017)辽0124民初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耐美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耐美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沈阳耐美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敏审 判 员 赵梦辉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家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