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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4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冯XX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X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04刑初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XX,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清检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冯XX分多次向铁岭市银州区居民刘XX借款,经多次催要仍未归还。2014年被告人冯XX在网上购买制作了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冯XX用假证做抵押,与刘XX重新写了一份借款协议。经有关部门证实,该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系伪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XX非法购买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冯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冯XX分多次向铁岭市银州区居民刘XX借款,经多次催要仍未归还。2014年被告人冯XX在网上购买制作了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冯XX用假证做抵押,与刘XX重新写了一份借款协议。经有关部门证实,该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系伪造。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冯XX的供述、证人刘XX、冯XX证言,证实被告人购买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事实;2、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冯XX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非有关部门出具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X非法购买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犯罪时间在《修正案九》生效之前,故对被告人冯XX应按照《修正案九》之前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没有前科等情节,可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 迪人民陪审员  齐云功人民陪审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