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学武、谢振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武,谢振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966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武,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谢振永,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28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谢振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振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振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振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