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钱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880号被执行人:钱聪,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户籍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钱聪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钱聪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钱聪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88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钱聪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景长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赵金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艾文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