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胡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胡发林,钱妹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7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负责人:余翀,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清辉,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胡发林,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钱妹珠,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胡发林、钱妹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发林、钱妹珠下落不明,致目前本院无法启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房产进行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生审 判 员 叶剑峰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韵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