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玉钗与俞玉峰、刘花珍、俞淑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玉钗,女,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俞玉峰,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刘花珍,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俞淑琴,女,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玉钗与被执行人俞玉峰、刘花珍、俞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玉峰、刘花珍、俞淑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玉峰、刘花珍、俞淑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俞玉峰、刘花珍、俞淑琴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831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仙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