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5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素年与莫永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年,莫永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5911号原告:杨素年。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良春,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良贵,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永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负责人:钱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娟,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素年与被告莫永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莫永明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顾文娟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