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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刘豫佳与何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豫佳,何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431号原告:刘豫佳,女,汉族,1995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何娜,女,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豫佳诉被告何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4月20日,原告刘豫佳自愿撤回对被告何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豫佳撤回对被告何娜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豫佳撤回对被告何娜的起诉。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瀚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