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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55号原告胡某某,女,村民。被告王某某,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景 岳审 判 员  刘 峥人民陪审员  刘论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