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55号原告胡某某,女,村民。被告王某某,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景 岳审 判 员 刘 峥人民陪审员 刘论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