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刘小云与梁继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云,梁继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7民初299号原告:刘小云,男,汉族,住遂川县。被告:梁继鸿,男,汉族,住遂川县。原告刘小云诉被告梁继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刘小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云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云撤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