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学玲与韩瑞海、天津市盛世创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玲,韩瑞海,天津市盛世创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283号原告:王学玲,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被告:韩瑞海,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蓟州区。被告:天津市盛世创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土楼村光明路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白敬伟,经理。原告王学玲与被告韩瑞海、天津市盛世创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潇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