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伟与范桂敏、林芳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范桂敏,林芳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3民初725号原告张伟,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范桂敏,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被告林芳信,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原告张伟与被告范桂敏、林芳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被告范桂敏、林芳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范桂敏、林芳信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24日开始按照本金50000元、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全部借款清偿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范桂敏、林芳信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4日,被告范桂敏、林芳信向原告张伟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范桂敏、林芳信在合同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张伟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张伟自愿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请求,只要求被告范桂敏、林芳信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范桂敏、林芳信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范桂敏、林芳信承认原告张伟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另在庭审中原告张伟自动放弃借款利息部分的请求,故本院对原告张伟要求范桂敏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桂敏、林芳信共同偿还原告张伟借款本金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范桂敏、林芳信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