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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庆阳市星晨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星晨装饰有限公司,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庆阳市星晨装饰有限公司,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庆阳市星晨装饰有限公司,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庆阳市星晨装饰有限公司,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992号原告:庆阳市星晨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军峰。被告: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智霖。被告: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凯红。原告庆阳市星晨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庆阳市星晨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星晨装饰有限公司以其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庆阳市星晨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2元,退付庆阳市星晨装饰有限公司6802元。审判员  赵坚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