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丁月习与孙海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丁月习。被执行人:孙海颜。申请执行人丁月习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孙海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5581.75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海颜履行义务,至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丁月习与被执行人孙海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