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英山与刘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山,刘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1025号原告:英山女,女,194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聂幼星,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蓉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凯,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财智中心1幢301、70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7118257X负责人:张瑾,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山女与被告刘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英山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英山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山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6元,减半收取2058元,由原告英山女负担。审判员 李裕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正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