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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肖菊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肖菊生,蓝晓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824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京惠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35658170-7。法定代表人黄福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波,该委员会干部。被执行人肖菊生,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被执行人蓝晓陆,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干卫计委)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计生征决[2016]第5526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新干卫计委为支持其强制执行申请向本院提交了询问笔录��证明等证据。申请执行人新干卫计委提交的证据证实,两被执行人均为农业户口,于1993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1994年9月17日,两被执行人生育一男孩,取名肖志成。后经病残儿鉴定,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2006年6月9日,两被执行人又生育一男孩,取名肖志慧。2012年8月2日,两被执行人再生育一男孩,取名肖志然。2016年3月27日,新干卫计委以两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2日生育一男孩的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由,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两被执行人作出了新计生征决[2016]第5526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向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0000元,因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缴纳3000元,尚应缴纳27000元,限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前到潭丘乡人民政府计生办缴纳,逾期未交���加收滞纳金。同日,新干卫计委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决定书。此后,两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2016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新干卫计委向两被执行人发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新干卫计委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新干卫计委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作出的新计生征决[2016]第5526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征收金额未超过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两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且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计生征决[2016]第5526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晶审判员 皮继军审判员 廖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云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