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郭某1与赵某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373号原告:郭某1,住农安县。被告:赵某2,住农安县。被告:赵某3,住农安县。被告:赵某4,住农安县。被告:赵某5,住农安县。原告郭某1与被告赵某2等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郭某1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