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学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17刑初787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78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学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2008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学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学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周学通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商山南街2号附近,出售毒品1小包(净重0.08克)给潘某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检验,缴获的毒品1小包某出海洛因成分。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学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学通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学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周学通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周学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周学通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商山南街2号附近,出售毒品1小包(净重0.08克)给潘某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经检验,缴获的毒品1小包某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化验检验报告,涉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缴获的毒品、毒资照片,作案工具手机照片,中国移动通讯客户详单,扣押清单、证人潘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周学通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材料,被告人周学通的供述及辨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学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周学通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学通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学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共0.08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