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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蒋朝霞、于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朝霞,于淑英,杨明月,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蒋朝霞,女,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于淑英,女,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杨明月,男,196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第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2532号。法定代表人王青,该行行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朝霞与被执行人于淑英、杨月明及第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4044号民事判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