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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赵青青诉汉台区叶家营御庭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青青,汉台区叶家营御庭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赵青青,女。被执行人:汉台区叶家营御庭酒店。本院在执行赵青青与汉台区叶家营御庭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八级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17773.54元;退还申请执行人住宿押金400元;负担本案受理费1770元,执行费3200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223143.54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02执29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3200元,由被执行人汉台区叶家营御庭酒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