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饶思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思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94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思平,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4月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9日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思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思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l2月4日凌晨,被告人饶思平采用插卡开门方式进入义乌市诚信一区5幢1单元305房间,盗走被害人郑某、杨某价值人民币3230元的苹果6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825元的华为G7PLUS手机一只及现金人民币300余元。被告人饶思平又采用同样的方式至义乌市诚信一区52幢6单元403房间,盗走被害人程某、占某价值人民币4063元的苹果6PLUS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542元的苹果6PLUS手机一只及200美元(折合人民币1375.88元)。后被告人饶思平又至诚信一区52幢3单元302室,以同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陈某放于房间鞋柜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饶思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郑某、程某、占某、陈某的陈述,证人饶某、欧某的证言,租赁协议,汇率表,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饶思平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思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饶思平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饶思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思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