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51李立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立祥,男,1988年5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东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被取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东海县看守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立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华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立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立祥于2017年2月15日16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沈某沿东海县牛山街道富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复兴路路口,与前方同向左转湾文某驾驶的苏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沈某受伤,两车损坏。经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李立祥血液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93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李立祥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李立祥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立祥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血样提取登记表、民事调解书;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害人沈某、文某的陈述;被告人李立祥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17]410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立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立祥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立祥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立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正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孟君 百度搜索“”